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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枪击哨兵案被告一审被判死刑

攀枝花日报 2009-11-26 09:25 大字

新华社成都11月25日电(记者 孙阳 苑坚)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伍勇等枪击哨兵、抢劫收费站等系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伍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唐正方、张自顺等也分别被判处刑罚。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伍勇1978年出生,宜宾市翠屏区人。2000年5月以来,伍勇单独或伙同唐正方杀害郭某、罗某;为报复社会,2003年9月,伍勇前往宜宾市卫星观测站,向哨兵张某某胸部开了一枪,致张某某重伤,又向哨兵曾某某射击未中后逃离现场。2003年10月,伍勇又携火药枪数把、自制雷管、火药等至宜宾市人民政府门外守候,意欲袭击政府工作人员。下午1时许,伍勇近距离射击执勤保安杨某后逃离现场。

法院还审理查明,伍勇伙同胥良君(已判刑)、张自顺、魏华松、唐德富、田云涛等人抢劫文某、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收费站(抢走现金1.6万余元)、南站收费站(抢走现金4.9万余元),预谋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刘家达为伍勇非法制作了四支火药枪的枪管、扳机、击发器。

法院审理认为,伍勇、唐正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伍勇、唐德富、魏华松、张自顺、田云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刘家达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为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中,伍勇滥杀无辜,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多次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伍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唐正方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自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华松、唐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万元;田云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刘家达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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