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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户纳税人被列入“黑名单”, 纳税人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烟台日报 2016-10-01 16:25 大字

“因在2013年12月01日至2014年02月28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6.7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烟台典尚服饰有限公司处以追缴税款6.7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39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日前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在官网上公布的烟台市2016年一季度税收违法信息。

截至目前,烟台市国税局稽查局共对烟台市12户市场主体的重大税收违法信息进行了曝光,列入了税收“黑名单”。从曝光的信息看,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成为纳税人“上榜”的主要原因。记者了解到,纳税人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不仅在税务部门造成信用不良的现象,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也将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12户纳税人上了“黑名单”

“原来上了税收‘黑名单\’后果这么严重,以后我们一定要注意了!”日前,在开发区国税办税服务厅摆放的《税收“黑名单”制度》宣传手册,引来了纳税人的特别关注,一名企业纳税人在阅读后这样感叹。

记者了解到,税收“黑名单”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7月出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俗称。这一制度包括“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不同标准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机关和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及虚开发票等情节严重的都可能进入税收“黑名单”。“这些税收违法行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损害合法经营企业正当权益,对经济税收秩序和诚信经营社会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收“黑名单”制度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重要举措。从“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烟台市已有12户市场主体被列入了“黑名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曝光的信息,不难发现,税收“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并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对纳税人而言,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将实行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惩戒内容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18项内容。“根据多部门联合惩戒规定,我们会将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令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当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也给予了“缓冲期”。根据相关规定,能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撤出有关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而为鼓励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烟台市稽查局目前按有关规定向省局提出了5户积极整改企业撤出公告申请。

YMG记者刘洁通讯员夏斌摄影报道

招远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检查企业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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