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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法院审结 首例起诉淘宝店案

烟台日报 2016-08-25 09:4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孙美玲)7月8日,招远法院开发区法庭顺利审结一起起诉淘宝店主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这是招远法院首次受理的起诉淘宝网络公司案件。今年1月2日至7日,原告付某在被告罗某的淘宝店里购买了伺服套装一套,价值950元。后原告在实际使用时发现该套装为被更改了内部程序和外观身份信息的假冒商品。付某按照“淘宝假冒商品的争议处理(买家版)”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起“认为是假货”售后“不退货仅退款”的请求,并提供了假货外观和内在均不符合合同标的物要件的证据。4月28日,付某向招远法院开发区法庭提起诉讼,状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单方面无依据修改其售后请求性质为“退货退款”,在判定罗某无有效举证支持举证的前提下启动退货流程,关闭了原告付某的维权大门。付某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不退货仅退款”的合同约定,退还其950元支付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通过阅卷,法官发现本案被告淘宝店主罗某远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因此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罗某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后,给法官打电话表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淘宝网络的相关退货退款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但付某坚称被告罗某单方面无依据修改其售后请求性质为“退货退款”。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考虑到罗某住所地离招远市路途遥远,而本案的标的额仅有950元,主审法官于是不厌其烦地做被告罗某工作。告知其参加诉讼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已远远超过本案的标的额。考虑了相应的利害关系,罗某同意调解结案,不退货仅退款9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官随即给原告打电话告知其被告解决该问题的态度。但原告要求法院出具明确的判决书,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见原告这种态度,法官转而耐心做原告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50元并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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