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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划伤手 消费者获得赔偿

烟台日报 2016-08-25 09:3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董文一)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期间受伤,超市是否应该担责?答案是肯定的。近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经调解,由超市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6000元。

今年7月11日,家住招远玲珑镇的杨女士在镇上一家个体超市购物。期间,杨女士在超市内一段玻璃已经破损的柜台上整理商品时,不慎被破损的柜台玻璃割伤左手。该超市虽在此事件发生后紧急驾车送杨女士去镇卫生院进行手术,但由于伤势较重,医疗费用很高,超市以杨女士自身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手术医疗费用。随后,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补偿金额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结果,杨女士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杨女士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执法人员着手处理此事。在了解了购物过程的具体细节后,召集超市负责人和杨女士到市场监管所进行协商调解,执法人员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调解。执法人员认为,杨女士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经过反复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一次性赔偿杨女士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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