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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食品包装不再标注“保存期”, 港城多数商家加紧更换新标签

烟台日报 2012-04-17 16:5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赵金忠)有些商家喜欢在食品包装上同时印上保质期和保存期,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应以哪个日期为准?两个概念并存,有时会误导市民。从今年4月20日起,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统一以保质期作为标示。目前,烟台市各大商场、超市正在抓紧更换新的食品标签。

现象食品“保存期”易误导消费者

保质期和保存期,两个概念看起来意思差不多,实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记者从市工商部门和消协了解到,每年都会受理十余起关于“保存期”的投诉。

3月20日,家住芝罘区的周女士在一家小超市购买了一包预包装的糕点。放了两天没吃,3月22日,周女士才发现,糕点的保质期到3月21日。超市卖给自己的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第二天,周女士找超市要求退货,超市解释说,“卖的时候没过保质期,国家都允许,为什么要退?何况,现在过了保质期,但还没过保存期,不影响食用。”

周女士仔细看了看,包装上的一个角落里,果然用小字标注了一个保存期,还有一个星期才到。“过了保质期不代表糕点就坏了,只是过了最佳的食用时间,在保存期之前吃,一点问题也没有”,超市售货员对周女士说。

“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保质期\’和‘保存期\’,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概念混淆”,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韩女士表示,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工商部门一般会以“保质期”为准。保存期这个概念,实际意义并不大。

“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招远市质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修改后的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于今年4月20日实施,其中就取消了“保存期”的概念。

解读食品含量标注不得采用模糊字眼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初是于2005年实施的。经过多年的检验发现,部分条款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必须作出调整。采访中,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其中的主要修改条款。

喜欢买汤料回家做汤的消费者,无疑将从这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改版中受益。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市场上许多袋装汤料都存在这个问题,包装上常常语焉不详。例如,“本汤料可能含有鸡蛋、鱼、虾……”这样的表述,意义不大。对此,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新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对于食品含量的表述不得采用“可能”等模糊字眼。

“对于容易导致消费者过敏的物质,新标准要求作出明确的标示”,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小麦、黑麦、虾、龙虾、蟹、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制品、坚果等容易致人过敏的成分,应明确标注出来。

行动多数商家加紧更换新标签

虽然距离4月20日新国标的正式实施还有几天的时间,但烟台市不少商家已经开始行动,为更换新标签做准备。

4月13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商场、超市发现,目前仅有一小部分商品更换了新标签。南大街一家大型超市的部门负责人岳琳告诉记者,没有更换标签不代表不重视。相反,超市上下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实施当作了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总公司正在对我们各个分公司进行关于新国标的培训和学习,帮助我们尽快掌握新国标的有关条款细则,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岳琳说。同时,岳琳表示,培训结束后,超市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新标签的更换。

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从今年4月20日起,烟台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全部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执行,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在4月20日之前使用的旧版标签的食品,在食品保质期内仍可继续销售。

对于新国标的施行,不仅是消费者,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表示欢迎。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张绍政告诉记者,新国标的施行将更好地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给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同时,对于生产厂家来说,也是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信誉的良机。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除了关注保质期、产品成分、是否含有过敏物质外,还要注意销售环境是否符合标签上规定的条件,比如冷藏贮存、避光保存、阴凉干燥处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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