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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栖霞工作满3年28名毕业生获学费返还

烟台日报 2013-06-06 14:2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邹进芝连阳明YMG记者李京兰)日前,栖霞市对28名在栖霞工作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全额返还大学就读学费共39.925万元。

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办法指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兽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其大学学费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资金于工作满三年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本次受益的28名高校毕业生,是2009年来栖霞市工作的,这一政策今后将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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