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仨月“倒贴”3000元,冤不冤? 法律援助帮劳动者成功维权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
工作三个月,工资才赚了7000多元,结果辞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支付10000元违约金。掏了这笔“冤枉钱”之后,劳动者越想越觉得冤得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这10000元。仲裁虽然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但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劳动者成功维权。
工作仨月赔上10000元违约金
2019年4月,张某到开发区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某专项技能培训,培训自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7月1日开始,张某在理疗师岗位工作。8月3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9月2日,张某向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工作几个月仅挣了7000多元的工资,还赔上去10000元的违约金,越想越冤,张某遂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一是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000元违约金,二是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00元工资。开庭前公司支付张某工资724元,张某撤回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2019年10月24日,仲裁开庭审理此案,围绕诉讼请求,仲裁庭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认定了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理疗师培训是否属于专业培训、专项培训的协议约定是否适用的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看,可以认定产后恢复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张某也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理应支付违约金。但是张某提出异议,公司未向培训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不认可公司提供的打印件培训发票。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定该公司收取张某10000元违约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应予返还。最终裁决,公司返还张某10000元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开庭时张某感觉自己有理说不出,无法应对开庭应诉。二次开庭前,张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姜群程律师代理该案件。
接受指派后,姜群程律师主动联系张某,了解案情及第一次开庭时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详细情况,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20年5月27日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姜群程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根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经营范围,公司无依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理疗师培训应认定为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故公司无权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二是培训公司无培训的相关资质,颁发的结业证书无权威机构认证;
三是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及协议履行情况,公司与培训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最重要的是培训费支付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劳动仲裁之后,与常理不符,明显是为了向张某索要违约金才开具的,所以可以认定培训费实际未支付,故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综上,该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
第二天,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与张某均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继续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姜群程律师继续代理,援助中心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3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张某及法律援助律师认可一审判决,但提出因一审判决未明确释明公司应何时返还张某违约金10000元,故请求法院对张某的请求作出判决。
最终,经姜群程律师据理力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做出判决: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违约金10000元。
本案是一起专项培训协议履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代理律师抓住公司未支付培训费用这一事实开展代理工作,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款的主张,因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故得出公司未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事实,因此证明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本案诉讼时间较长,诉讼程序较多,先后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开庭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展现了严谨的工作作风、优秀的职业素养,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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