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言有边界,执法也要分轻重
5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5月11日17时56分,牟平贴吧的一个网名为“古ki米”的网友,在发帖时辱骂交警是———“GOU”,还发出相关图案加大诽谤力度。对此,牟平网警迅速开展了落地查证工作。经进一步侦查证实,网民“古ki米”的真实身份叫王某安,芝罘区人。牟平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遂依法对王某安进行传唤讯问,王某安对违法言行供认不讳。随后,王某安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本报今日A21版)
“网络从不是法外之地”,这已经成为全体网民都清楚的常识。可是,清楚归清楚,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网民没有守住这条最起码的法律底线,最终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芝罘区的王某安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典型。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这样处理相关当事人,肯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五条这样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条文俱在,习惯于在网上信口开河的网民们,都应该引以为戒。
当然,对于这个具体的个案,也有人会质疑说,公安机关是不是处理得过重了一些?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网民的匿名批评,还是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地加以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王某安拘留5天的处分,的确存在过重的嫌疑,也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更加合适一些。很显然,牟平公安机关的确有值得认真反思的地方!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分清正常舆论监督、网络批评和辱骂、诽谤等非法行为之间的巨大区别。
以本案为例,作为一名公民,王某安当然有监督、批评政府机关的权利,但是在网上把辛勤工作的交警说成是“GOU”,这种过火行为很明显地已经不属于正常的批评范畴了。尽管看起来,这种言论似乎并没有表现得太过分,但是,如此带有谩骂性质的网络发言除了单纯地发泄情绪,激化警民矛盾之外,并无助于任何问题的合理解决。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最后,还把自己弄进了拘留所。实际上,这样的极不理智的行为,造成的是各方皆输的局面,应该是所有网民在网络发帖、发言时,都要尽力避免的现象。
网络时代的到来,让每个人都有了麦克风,每个人都有了摄像机。在各种网络公共平台上发表个人的意见,变得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来得方便和快捷。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们当然要加倍珍惜这种由于科技的进步而赋予我们的发言的权利,要知道社会上并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言论从来都是有严格的“边界”规范和约束的。只有心中时时筑牢法律意识,始终坚持发表“负责任的言论”,才能净化网络环境,真正起到网络监督应该具有的积极作用。
本报评论员
周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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