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发布规范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物业严重失信将被公示

烟台日报 2018-12-27 09:0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市物价局发布了规范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不仅要公示处罚决定,还将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及正常经营。

市物价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执法部门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烟台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公示结果将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及正常经营行为。

价格执法部门希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价格法规,严禁价格违法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选取确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倡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适应物业服务新发展,拓宽物业服务新领域,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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