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买卖房屋法院判决结果不一
记者梳理发现,精神病患者购房引发的纠纷并不是个例。在法院判例中,有的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法律效力,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不过在另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卖方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能等同于在交易期间行为能力受限,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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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购房
合同被确认无效
2012年,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唐某预交6万元购买了烟台市龙口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2013年,唐某的父亲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快递向龙口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材料,要求确认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退回6万元预付款。
考虑到唐某的情况,办案法官决定运用科技手段审理此案,避免唐某父亲来回长途奔波。通过视频、传真等办公设备,法官仔细核对了原、被告的身份,核查了相关证据,通过与原、被告多次电话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某房地产公司退还6万元预付款。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统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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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自称“精神病”
法院驳回卖方诉求
2015年12月,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位于昆山周市镇的某小区1号楼603室及所属车库,合同还就付款、交房、过户等均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张先生的女儿张红(化名)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竟是张先生长期以来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张红对于售房一事并不知情。
在法庭上,张红提供了两份残疾人证,证明张先生及其配偶戴女士均为精神伤残二级,自己为两人的法定监护人,从残疾人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两人的民事能力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对于张先生与寇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认可。
寇先生则表示,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张先生对房屋处置均有正常认知,从其多次要求加价并签订附件,更能看出其对房屋市场价格的精准认定,也进一步表明他对相关行为有明确和充分的认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订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的主张,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先生虽患有精神疾病,综合多方证据及因素,但并不能等同于在交易期间行为能力受限,相对人寇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此也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做好谨慎核查,一旦遭遇违约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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