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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 说法

淄博晚报 2017-03-20 15:23 大字
(四十五)

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山东律师王同生。

咨询电话:13708942650。

辩护律师

(接上期)

记者:你的网站“山东律师王同生”里说到“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我有点不理解,既然人家聘请了律师,就是为了得到一个相对好的结果,你这样做,不就害了被告人?

王同生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注重的是结果。

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也要注意技巧和策略,所以,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5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

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我就采取了“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的办法。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

被告人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XX对起诉书的看法,被告人XX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原来被告人“睡着了”。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被告人XX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这也是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记者:听了你这个案例,觉得好像有点道理。

王同生律师:这种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采用过。比如:被告人高XX因故意杀人被捕,其家人委托我以后,我发现该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没钱赔偿,眼看性命不保。

我会见他的时候,发现他说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他母亲说:身份生日实际上是他的农历生日,没有换算就直接按阳历生日办了身份证,如果按阴历,他犯事(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他说的那个生日实际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状态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当做他的生日了。

我在着重从年龄及精神状态方面取证的同时,并没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么回事,任他继续糊涂下去。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人员见他回答的出生日期与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问:谁和你说这个生日的?他说:俺同监室的人说的。三位审判人员听了都愣了。最终,虽然没有赔钱,司法鉴定也认定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保住了命。

(晚报记者杨秋云通讯员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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