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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业主有望提住房公积金,政府也会给补贴

齐鲁晚报 2017-03-20 15:20 大字

齐鲁晚报记者(喻雯 魏新丽)老楼加装电梯有谱了!16日,《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加装电梯的范围、条件、资金来源、申请手续等。《试行办法》公示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至3月24日,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到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城市更新局)(邮箱:jnfgjwyc@163.com)。

适用范围是哪些?

位于市内六区

四层以上老楼

老楼加电梯,适用范围是什么?《试行办法》中规定,鉴于增设电梯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明确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四层以上未设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多个业主所有的多层住宅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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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山东路3号院居民安装的楼内电梯。(资料片)记者 王杰 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需满足啥条件?

建筑面积和业主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要满足啥条件?《试行办法》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同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还应当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也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资金从哪里来?

业主能提公积金

政府也会给补贴

《试行办法》中规定,增设的费用主要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为鼓励增设电梯,政府对增设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另行制定。

此外,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手续咋走?

有了施工许可手续

还要办监督检验

满足了增设电梯的条件,具体的申请手续怎么走?《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主要有:一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二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安装电梯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四是电梯安装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后期该咋管理?

应委托维保单位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安装完,电梯使用者应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维保、检验检测、更新、维修等主体责任,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明确日常管理主体。

具体来看,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及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跟房产证有关吗?

增设电梯不办房产证

不用缴市政配套费

增设的电梯跟房产证有关系吗?《试行办法》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增设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增设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问题。

《试行办法》中指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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