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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平凤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志强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 4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公

山东法制报 2016-08-29 00:00 大字

莱州市平凤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志强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 4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公司返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 10 万元,并给付原告自 2012年 9 月 14 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 10 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2540 元,保全费520 元,公告费 710 元,共计 3770元,由你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迎江:本院受理原告邓循元与你及被告曲伟利、孙鲁川、刘华堂、吕华、刘晓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传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莱州市人民法院

齐瑞仕:本院依法受理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齐瑞仕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完毕,裁定准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行审 788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陈希友:本院依法受理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陈希友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完毕,裁定准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行审 789 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宝敏:本院受理原告聂伟与你及被告郭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83 民初字第 103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瑞田: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德寿与被告宁国英、第三人于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和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现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朱吉星、孙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300000元 ,利息 4114.83 元,罚息496.56元(截止到 2015年 4 月16日),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869 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郝艳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3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207193.24元,罚息 7440.29 元 (截止 2015年 4 月 16日止),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4520 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翠玉、刘瑞香、赵修龙、烟台市佛瑞狄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13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确认原告于 2016 年 7 月3 日解除与王翠玉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行为有效;2、限王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 元、利息 13562.68 元,律师费损失 18078 元,并自2015年8月 12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给原告。其他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 6275元,保全费1750 元,由王翠玉负担,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民兴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8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528382.8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1102.08 元,共计 629484.95 元。案件受理费10095 元,保全费 3720 元由你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秦升运、赵凤、烟台元淳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解除与秦升运签订的《 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秦升运、赵凤立即偿还透支款本息合计 377107.38 元并继续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款之日;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支出 22498 元;原告对抵押物鲁 YNE982 号汽车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元淳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明宗、烟台市瑞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解除与王明宗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王明宗立即偿还透支款本息合计 35647.31 元并继续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款之日;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支出 3538 元;原告对抵押物鲁Y9P373 号汽车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市瑞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 11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邵明江、李素平、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解除与邵明江签订的《 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邵明江、李素平立即偿还透支款本息合计 36590.07 元并继续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款之日;原告对抵押物鲁 YCU859 号汽车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支出 359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雷德、盖新梅、烟台市瑞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解除与姜雷德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还款合同》;姜雷德、盖新梅立即偿还透支款本息合计 86503.45 元并继续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款之日;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支出 6590 元;原告对抵押物鲁 YJV711 号汽车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市瑞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忠雷、李红梅、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张忠雷、李红梅偿还金穗贷记卡家装分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63226.88 元 (利息计至 2015年 11 月30日),自 2015年 12月 1日起至其实际偿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3661 元;由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丽曼、季宁远、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5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陈丽曼、季宁远于 2013年 9 月 26日签订的《 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二、限被告陈丽曼、季宁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564983.66 元、手续费61109.92 元、利息 9130.97 元 (利息暂计至 2015 年8月 7日),同时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对被告陈丽曼、季宁远抵押的鲁F91T11 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原告负担1130 元,被告陈丽曼、季宁远负担 12670 元。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凯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5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宋凯美于 2013年11月 1日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二、限被告宋凯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48718.34 元、手续费31889.91 元、利息 12282.11 元 (利息暂计至 2015年 8 月7日),同时自 2015 年 8月 8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宋凯美抵押的鲁 FBX998 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755元,由原告负担 710 元,被告宋凯美负担 8045 元。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彭飞、柳桢桢、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彭飞、柳桢桢于 2013 年 11月 1日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二、限被告彭飞、柳桢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549834.61 元、手续费 62882.97 元、利息 70433.79元 (利息暂计至 2015 年 8月 7 日),同时自2015 年8 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0 元,由原告负担250 元,被告彭飞、柳桢桢负担 13350 元。并由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武丁庆、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5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 年8月 1 日刊登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增加公告期一项“自 2016 年8月 1 日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韩金玲 不慎丢失两张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72526198110246320,现声明挂失作废。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山东爱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证丢失,编号 003060,现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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