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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箱鲜奶俩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赔500元

烟台日报 2016-08-25 12:3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张京亮李新民)新买的一箱鲜奶,里外两层包装的生产日期竟然不一致,到底有没有过期?莱州消费者张先生不敢喝,找超市索赔,遭到拒绝。经工商部门调解,张先生最终获得500元的经济赔偿。

今年4月15日,家住莱州市金城镇的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箱鲜奶,内装鲜奶20盒,价格70元。张先生仔细查看了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保质期为8个月。第二天,张先生拆开外包装,拿出一盒奶准备饮用时,发现内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2月13日,外包装和内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不一致,超市不予赔偿。无奈,张先生向莱州市工商局投诉。

莱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三方调查。了解到商品运输装卸途中,不慎出现外包装纸箱破损,营销人员就将破损的这箱盒奶倒换成另一个包装箱。总代理处负责人承认工作失误,愿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人员认定,总代理处在运输途中倒换商品外包装箱,内外保质期不一致,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该商品总代理处为消费者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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