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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咬文嚼字”,还嫌疑人一个公道

山东法制报 2017-11-29 17:32 大字

“多亏了你们检察官,我愿意赔偿老板损失,今后再也不做傻事了……”2016年5月23日,在莱阳市看守所驻所监察室内,在对梁某进行检察宣告,告知其不涉嫌盗窃罪后,19岁的梁某一脸感激地对办案检察官说。

犯罪嫌疑人梁某中专毕业后,辗转了几个地方打工。 2015年 10 月起,梁某到莱阳市“千面人网吧”应聘当网管,与网吧中另一名网管轮流值班,每人一天,主要工作是负责网吧收银、保洁并维护电脑。网吧老板王某平时不在网吧中,仅每隔两三天过去核对一下账目,并且招聘时王某要求梁某在本网吧至少干满一年才能辞职,继而扣了梁某一个月的工资1500 元作为押金。梁某在网吧工作半年后,感觉收入较低,维持生计艰难,遂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但梁某想到自己并未按照要求没有工作满一年,担心无法索要回自己被扣押的一个月薪水,遂产生了拿走网吧东西抵账的想法。

2016年5月8日,梁某正在网吧值班,当日3时许,网吧内已无顾客,梁某熟练地将网吧内的监控电源拔下,将抽屉内当日营收的六百余元现金装入自己口袋内,又选定网吧内最靠边的一台电脑,将主机内的主板、显卡、CPU 、内存条等零部件卸下,装入自己的背包内,后梁某将网吧的卷帘门拉下,乘车逃往烟台市区。梁某将盗窃的电脑零部件销赃,并将赃款挥霍,后躲在烟台芝罘区一饭店内打工为生。案发次日,王某至网吧对账时发现抽屉内现金全无,梁某失踪,遂打电话报警。莱阳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以盗窃罪对梁某立案侦查。 5月10日,梁某在烟台芝罘区被抓获归案,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月12日经物价部门鉴定,梁某盗窃的电脑部件价值共计2192元。 5月17 日,莱阳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梁某。

“案情简单,涉案财物价值也刚刚够立案标准,但本案的定性值得研究!”这是负责审查该案的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看完案卷材料后的第一印象。“梁某的行为定性有争议,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是盗窃,梁某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是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6万元,本案涉案财物的价值远未达到立案标准。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是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尽管现实生活中多数网吧属于个体工商户,但在进一步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后,办案检察官仍决定从网吧的性质着实调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取证,即复印网吧的营业执照,并就梁某的职责范围展开调查,全面收集核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另一方面,主办检察官复核了网吧老板王某,证实其所经营的“千面人”网吧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登记事项,故应当认定该网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梁某作为网吧网管,对网吧内的电脑及收银款有管理职责,其在值班期间将网吧电脑部件及收银款非法占有,应当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而不仅仅是利用了工作上的有利条件,但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所以梁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对梁某以不构成犯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梁某当即表示会赔偿网吧的损失,向王某真诚地道歉;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的理由表示认同,主动撤案。 “ 案无小案”,正是由于主办检察官对每一个经手办理案件的认真负责,杜绝了自己“想当然”的认为,对这样一个看似“监守自盗”的简单案件的全面审查,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还了当事人一个清白。常洪波  高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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