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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泡尿引发血案 两邻居持刀互砍

烟台晚报 2013-12-17 16:4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李珑)于某甲跟于某乙是莱阳市某村村民,住前后邻居,素无隔阂。两家之间有个小菜园,一直由于某乙耕种。2011年8月30日,于某甲闻到自家屋里有一股尿骚味,透过后窗,正好看见于某乙在菜园里忙活,于某甲认定这是于某乙在地里“人工施肥”所致,继而引发冲突。

“你是不是经常在俺家屋后尿尿?”于某甲跑到于某乙跟前质问。对此于某乙极力否认,可于某甲一口咬定正是于某乙所为。双方一时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于某甲一巴掌扇在于某乙的脸上,好在周围村民极力劝阻,将双方拉开。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可莫名被打的于某乙咽不下这口气,回家后竟然掏出一把水果刀,站在菜园里与于某甲对骂。于某甲也不示弱,自己也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冲上前去,两人便在菜园里继续打斗。于某甲仗着年轻力大,朝着于某乙的头部、肩膀、手臂便是一顿乱砍,于某乙当时就被砍得血肉模糊。后经医生全力抢救,于某乙身体总算没有大碍。经法医鉴定,于某乙的前额、左眼眉、左前臂等处挫裂伤,左前臂伸肌群开放性断裂,已构成轻伤。

作案之后,于某甲十分害怕,当即“跑路”。2012年3月份,于某甲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赔偿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余元。一审宣判后,于某甲以应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于某乙与于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对于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鉴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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