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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厮打一人冠心病发作猝死, 打人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赔偿23万元

烟台晚报 2014-01-03 16:1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年逾五旬的宫某是莱阳市团旺镇一位普通农民,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干农活,算是老实巴交的庄稼汉。可因自家地下室的积水问题,宫某竟然与邻居发生争吵,进而演变成一场打斗,邻居因身体患病,一时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近日,宫某因过失致人死亡,付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2012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宫某发现自家地下室内出现积水,很多东西被淹。无奈,宫某开始在自家前门胡同内挖排水沟,准备将地下室的积水引出来。宫某认为,地下室积水完全是由于邻居隋某垫高了自己门前地势所致,内心对隋某一肚子怨气。这时,隋某正好出来查看究竟。宫某看到后就要讨个说法。谁知,隋某竟不以为然。于是,双方就在门前吵起来。

听见争执的声音,隋某亲戚董某冲了出来。一看隋某受欺负了,董某立马上前助阵,与宫某发生了更为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到地上,董某随手抄起一个土块打在宫某头上,气急败坏的宫某则挥起拳头狠狠地打在了董某的胸口上。

忽然,董某眼睛翻白,瘫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时候,围观的众人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将两人拉开,并将董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董某还是离开了人世。

经法医鉴定,董某系与他人争执厮打过程中出现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猝死。案发后,宫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与被害人董某系邻居,知悉被害人的大致身体情况,应当预见对被害人的殴打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宫某以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是诱发原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按总赔偿额50%为宜。依法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以宫某用拳击打被害人胸部五六拳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董某本身患有严重疾病,而宫某与被害人的相互厮打行为是导致被害人病发死亡的诱发原因,一审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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