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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开发区一员工起诉太晚没得到支持

今晨6点 2011-12-18 03:3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魏文彬刘菁)因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烟台开发区一企业员工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也没有得到支持,只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26岁的王某是莱阳市某村人,日前向开发区劳动人事提出申诉,称他2008年5月到开发区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让单位支付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8700元,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08年5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社会保险,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

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某所在单位辨称,王某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的申请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王某的工资中已包括社会保险部分,由王某自行缴纳。而且,王某没有经济补偿金,因为社会保险已支付给王某,故不应当再缴纳社会保险,当初王某以此为理由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王某到该单位工作后单位未与他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今年2月20日,王某以单位不给补缴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8年5月至2011年2月20日,王某的工资在1400—1800元之间。

仲裁委认为,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主张的自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截止到2010年5月,而王某今年4月18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申诉请求已过时效,王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单位应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确认,王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故单位应支付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至于社会保险问题,王某要求单位补缴2008年5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建议王某依法向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最终,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所在单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4800元,驳回了其他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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