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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刀刺儿媳轻判缓刑, 刑法修正案后,75岁老年人犯罪可从轻处理

烟台晚报 2011-08-19 05:1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夏枫同贤)八旬老汉看到儿媳夜不归宿,产生报复心理,手持尖刀向儿媳刺去。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年满80岁的李老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李老汉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李女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021.98元。

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山东省首例适用新刑法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放:

八旬老汉刺儿媳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女士与被告人李老汉之子李某是再婚家庭,李老汉对儿媳李女士与其表哥近期在一起工作并夜不归宿产生怀疑报复之念。2010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李老汉在其儿子李某开的服务店内,见李女士与表哥一同开车回来后,持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朝李女士的腹部、左臂、面部等连刺数刀。经法医鉴定,李女士左侧耳的疤痕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

被告人李老汉将被害人李女士捅伤后,见李女士表哥的轿车停放在门前,为泄愤,又持利器将轿车挡风玻璃、车门、车轮胎、前后机盖等处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车辆的价值为8370元。作案后,李老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宣判:

李老汉表示服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老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老汉为泄愤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老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均成立。

辩护人徐志波辩称,被告人李老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符合事实及法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老汉给被害人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李老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自首,且系老年人犯罪,有悔罪表现,莱阳法院遂对其予以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李老汉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体现对老人的特殊保护

莱阳市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说: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莱阳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条款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原刑法只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未明确规定。

刑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主要是考虑这两类人群,在辩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差距。

刑法修改后,刑法修正案(八)对已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进一步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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