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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撞人,保险一点不赔?, 交强险具公益性,保险公司应赔偿

烟台晚报 2011-08-31 05:0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夏枫秀王)无证醉驾司机开车将人撞伤,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得知后,拒绝理赔。

日前,莱阳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莱阳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316元。

2010年6月7日15时40分许,司机谢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莱阳市龙门路由东西行至富水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抱着小孩步行的刘女士发生碰撞,致刘女士与小孩受伤。莱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刘女士受伤后,在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后将保险公司诉至莱阳法院。经鉴定,刘女士头部的损伤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关于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谢某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因此受害人损失应由驾驶员个人赔偿,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莱阳法院认为: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女士的损失,莱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目的就是使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赔偿,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据此,莱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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