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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新规今起施行, 三类客货运车辆上了“紧箍咒”

烟台晚报 2011-03-01 07:0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凌云鹏YMG莱阳记者东杰通讯员李贵兵李醒张爱明)今起,新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取代已执行了16年之久的旧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将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给三类客货运车辆都上了“紧箍咒”:如经营普通货运必须有“后备资金”和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运营和管理有了许多“硬杠杠”,汽车租赁要办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辅助业不备案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也都列入了新《条例》中。

“跑运输”准入门槛提高

“新规大大提高了准入门槛,以前有几辆车,找个地方办公,就能跑运输了。现在可不行了,要有资金支撑,还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停车场等硬件设施。这将提高我们的运营成本。”一货运司机对新规很是头疼。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新《条例》提高了从事普通货运的条件,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业户需要特别注意。新《条例》规定,从事普通货运必须要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规模相应的停车场。

遏制客运“乱线”抢客

王鹏从2002年就开始经营从莱阳市姜疃到市区的班线客运,新条例中对客运经营者必须行驶核定的客运班线做出的规定,让他很开心。王鹏告诉记者,以前由于没有严格的班线制度,经常出现为抢客源“乱线”的现象,新《条例》通过立法解决了这些问题。

据了解,烟台市部分县市区有部分车辆未经核定经营期限便进入客运市场。而新《条例》中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必须行驶核定的客运班线,按照经营期限进行客运经营。运管处工作人员提醒车主:目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客运经营者,应于下月起六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超过经营期限却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经营者,将被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

公交经营权采用招投标新《条例》对城市公交经营权的取得和运营期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为强化对线路运营权的管理,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新《条例》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租赁经营、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必须申请行政许可;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按规定备案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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