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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争什么?, 报酬、补偿和双倍工资是三大热点

烟台晚报 2011-04-26 06:30 大字

核心提示

昨天,记者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已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450多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95%,几乎是去年同期的2倍。其中,涉及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纠纷排在了前三位,分别占到了55.3%、23.3%和14%,成为目前劳动争议的三大热点问题。

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表,单位要给钱

家住芝罘区的小王,自2009年初,应聘到开发区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去年12月辞职。辞职后和公司结算工资时,小王提出单位欠他去年5个月的工资共1.1万元。公司不承认,辩称只欠他12月份的工资2200元,其他几个月的工资在8月份发工资时一并补发了。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小王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时,要求企业出示工资发放表。该公司称:“我们只保留拖欠工资的工资表,工资支付后,工资表随即销毁,所以无法提供。”公司为了证明已经补发了工资,就找来本单位的两名职工出庭作证,并且还当庭提供了多名职工的证词。对单位“工资已补发”的这一说法,小王坚决否认,并提出那2名出庭作证和出证词的那些员工都是在职职工,单位让他们作证,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还不是要听从单位的?因此,对单位的说法不认可。双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对于工资支付的问题,山东省是有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根据这一规定,可见,单位的工资支付表应当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此争议,仲裁部门给双方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后,依法裁决,因该公司不能提供发放给小王的工资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裁决该食品公司悉数支付小王5个月的工资1.1万元。

仲裁人员点评:

导致劳动报酬争议增多通常存在两大因素:一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单位普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从而导致工资争议的增多。二是目前国家的工资调控力度加大,各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去年以来,普遍上调了工资基数,直接导致了职工工资增长与发放、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等发生变化,而许多企业又行动迟缓,还没来得及完全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与职工的劳动纠纷不断。

不签劳动合同,就要双倍工资

临沂来的小李,去年9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单位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给他的待遇是月工资2000元。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单位经常以种种借口克扣或欠发他的工资。今年初,单位竟又无任何理由地将其辞退。李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支付被欠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小李的要求,单位承认欠发了他的工资,但对他要求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认可。在单位看来: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都是对单位的处罚,两者只能择其一;并称,法律只有对签了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有赔偿金一说,没有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的。

对于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小李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合法的,没有异议的。至于因单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而要的赔偿金,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小李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也应赔偿。

这样一来,该公司的辩称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最后,仲裁部门依法裁决小李“胜诉”,为此,单位付出了7000元的经济损失。仲裁人员点评:

双倍工资纠纷呈现“井喷”之势,主要是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与职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和问题逾发显现和突出,许多企业经营者还没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在劳动合同签订面前仍然无动于衷;相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却在不断增强,你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就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这体现出在法律面前,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相对滞后,而处于弱势的员工则日益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了。

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

来自莱阳市的老张,自2006年5月起,就在开发区一家公司职工宿舍当管理员。去年,月工资调整为1500元。

去年底,公司人事部门代表公司口头通知老张先回家休息,等待另行安排工作。老张信以为真,就回家了。在家一等就是2个月,也没有等来公司的另行安排通知。于是,老张就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这时候,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见他“不开窍”,就实话相告:“其实公司就是不想用你了,你年纪已大,公司另行安排了别人干管理员了,现在公司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给你3000元作为补偿。”

见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老实巴交的老张就从财务部门领了3000元钱回了农村老家。回家后,老张的家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认为不合理,老张在公司辛苦工作了4年多,怎么才得到3000元的经济补偿呢?也太少了吧?于是,老张的家人劝说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去讨要说法。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解除老张的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给付的标准,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年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计算标准,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又补发了老张4500元的经济补偿。仲裁人员点评:

时下,一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部分经营者,在职工管理方面或观念陈旧,处理方式不当,或法律知识贫乏,管理方式“粗放”,全凭相当然进行用工管理,结果直接产生争议和纠纷或为日后的劳动争议留下隐患,导致职工依法维权要求企业予以补偿或赔偿。而在此类劳动争议和纠纷中,用人单位败诉占了绝大部分,败诉率达到95%以上。由此也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和用工管理成为今后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只有依法用工和管理了,才会降低败诉率,减少经济损失,同时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YMG记者于珺通讯员林秀伟刘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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