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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保险却要赔保险公司钱, 原是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

今晨6点 2013-09-02 21:1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张韬通讯员姜雪莲孙小俊)“人生旅途有风险,买份保险保平安”,这是绝大部分买保险人的初衷。然而海阳一位于姓市民,在出险后却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2年1月下旬,海阳市于某在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了交强险。半个月后,于某与对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于某无证驾驶且弃车逃逸,遂做出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孙某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61536元,对孙某的其他损失,由于某负责全部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给孙某赔偿款61536元。

依照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肇事者追偿。于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向于某追偿。在和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615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海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是事实,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赔偿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于某主张追偿权。因此,海阳法院近日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主张,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6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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