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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一双193元的鞋被批捕, 入户盗窃罪获“单列”,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

今晨6点 2011-09-13 04:4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刘瑞伟刘敬成)孙某偷了一双193元的乔丹牌运动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海阳市检察院近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孙某的决定。

今年8月15日14时许,孙某乘车从龙口来到海阳开发区赵家庄村,趁村民陈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室实施盗窃,盗得一双乔丹牌运动鞋后逃走,后在海阳黄海大道上被抓获。

据悉,孙某200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再对社会形成危险,为此,海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这种情形予以单列,构罪可以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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