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4两猪肉半袋冰糖兰某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左江日报 2019-09-13 12:54 大字

“检察官,我只偷食了人家4两猪肉半袋冰糖,鉴定价值才7元而已,怎么就构成盗窃罪了呢?”庭审前,兰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百思不得其解。

“虽然你偷的东西不值钱,总价值才7元,但是你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犯罪不受盗窃财物的金额限制,所以你涉嫌犯罪了。只能说你辜负了邻居们和全楼户主对你的信任,你这个楼长当得不合格……”检察官向其释法说理。

证据证实兰某某实施入室盗窃2次,虽然盗窃财物鉴定价值才7元,但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判决:兰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偷食人家4两猪肉半袋冰糖,不仅被罚款,还被剥夺人身自由,这代价也太大了,在庭审现场,兰某某懊悔得耷拉下了脑袋。

案件详情:被告人兰某某与吴某、许某某同住在宜川县某小区同一楼层,该小区一梯四户,兰某某、吴某、许某某三人系邻居。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吴某将许某某遗留在门上的钥匙拔出,因吴某与许某某有矛盾,吴某就把钥匙交给邻居兰某某(担任该楼楼长),让其转交给许某某。兰某某并没有将钥匙转交给许某某,而是拿着该把钥匙先后两次到许某某家实施盗窃。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兰某某趁许某某家无人之际,用钥匙打开许某某房门进入其家中,在厨房冰箱内看见一块猪肉,切下4两带回家后食用。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盗窃的猪肉价值6元。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兰某某又趁许某某家无人之际,用钥匙打开许某某家房门进入其家中,将放在冰箱顶上的半袋冰糖带回家后食用。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盗窃的半袋冰糖价值1元。

兰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一直拿着受害人许某某家的钥匙,并入户盗窃两次,构成盗窃罪。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建言:切记不要妄想钻法律的空子,以为小偷小摸不受法律的制裁,兰某某就是“以恶小而为之”悔不当初的真实写照。同时,各位住户出门时一定要记得拔钥匙,不然,下一个无故丢东西的人可能是你哦!(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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