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拒付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被判刑
工人朋友们讨薪的事件常常被人们关注,农民工干活,管理方按时付薪,天经地义。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农民工拿回自己应有的报酬,却千难万险。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5年6月18日,左某某与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川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内外墙涂料工程转包合同,左某某承包后,雇佣梁某某等22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左某某尚未支付梁某某等22人劳动报酬共计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伍元(111775元)整并逃匿,梁某某等22人到宜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左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完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扔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是将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宜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经网上追逃,左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讨薪真的是让农民工朋友们愤怒又无奈。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后理应获得的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农民工汗水白流。(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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