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冒充警察诈骗被判刑

陕西日报 2018-12-11 06:48 大字

本报记者吕贵民

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可有人却假扮警察多次实施诈骗。近日,延安市宜川县男子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陈某某在宜川县城租房居住时与受害人拓某认识,陈某某谎称自己是警察,他的干爸是某采油企业领导。拓某见陈某某身着警服,又有警官证,便对陈某某的话确信无疑。在这期间,拓某的大女儿正好大学毕业需要找工作,陈某某便以给拓某女儿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拓某现金4.055万元。后陈某某声称自己能在采油企业揽下工程,拓某信以为真,答应提供本金与其合伙做生意,被陈某某骗取现金13.5万元。2011年8月至2017年年底,陈某某多次假借警察身份行骗,先后4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5.9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说法】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丽娟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却能屡屡得手,主要原因是受害人警惕性不高,缺少防范意识。张丽娟说,如今,许多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紧跟社会热点,诈骗内容经过精心策划,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制。当骗术被人识破后就翻新花样,令人防不胜防。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与人合伙经营、求人办事时,一旦涉及钱财,一定要保持警惕,千万不要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此外,追求个人利益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正当利益,切不可投机取巧,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记者点评】

当今社会,骗术千变万化,花样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被骗其实并不难,只需增强防范意识,不贪意外之财,不滥用同情心,这样,再“精明”的犯罪分子也无法得逞。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及时报警,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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