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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赔偿积极获谅解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不批捕

延安日报 2013-05-08 17:05 大字

本报讯(刘万里)虽然是故意伤害,但由于责任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积极到位,并取得受害方谅解,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4月27日,黄陵县检察院邀请公安、人大、政协、妇联、工会等相关部门,就一起故意伤害罪召开不批捕释法说理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黄陵县检察院4月受理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孙某某故意伤害案。该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某因琐事伙同他人将何某某、杨某致伤,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本案案发受害人亦有过错。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黄陵检察院积极召集行为方和受害方,多次就民事赔偿问题开展工作。在该院的努力下,4月23日由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给两个受害人共计赔付3万元伤害赔偿金。受害人认为,事发后孙某某和其他三人能到医院看望自己,赔偿经济损失,抚慰心灵创伤,觉得同乡邻里,事情发生自己也有责任,愿意原谅,恳求政法机关从轻处理。为化解社会矛盾,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释法说理会。在会上,孙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当场悔过,受害人也谈了对孙的谅解意见,两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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