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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车喝酒庆贺心存侥幸驾车受罚

延安日报 2015-10-16 08: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新银通讯员杨莉莉)近日,甘泉县男子屈某购买了新车一辆,约了几位好友庆祝一番,酒后驾车,引来了不必要的麻烦。10月12日,甘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家住甘泉县城关镇孙家河村的屈某,为能过上好日子拿出自己的积蓄,并向亲朋好友借钱购买了一辆“五征”柴油三轮车。三轮车购回后,为表示感谢和庆祝,屈某约了几位亲友一起庆祝。酒足饭饱后,他想着自己只喝了两瓶啤酒,不至于被查获,岂料行驶至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水厂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经甘泉县交警大队认定,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屈某血醇浓度为161.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屈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处理民事赔偿事宜,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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