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LUO”不是“CONCH” 海螺型材“打假”胜诉

芜湖日报 2019-09-12 02:44 大字

□ 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陈凤梅

家里制作门窗,都图个牢固长久,选择材料时也会认准大品牌,而型材市场上却是真假难辨,你以为看到的品牌是“海螺”,却可能买到的是个“傍名牌”的假货。

2019年,海螺型材公司调查发现,芜湖博然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名为“海螺铝材”的型材和窗框等商品,并标注了“海螺铝材”和“HAILUO”标识。海螺型材公司所销售的正牌产品的周边贴有保护膜,并印刷有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英文翻译“CONCH”的空心字体,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而博然公司所销售的型材,保护膜上印刷的“海螺铝材”和“HAILUO”,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几乎与海螺型材的产品整体装潢“如出一辙”。

“海螺”文字商标由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在1996年注册,于1997年转让给海螺集团。2012年“CONCH”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海螺集团将“海螺”文字商标独占许可给海螺型材使用。今年2月海螺集团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复,认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门窗商品上的“海螺”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海螺集团、海螺型材认为博然公司所销售窗框的装潢与海螺型材近似,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其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博然公司称,其是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建材市场购进涉案商品进行销售,对于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同时销售涉案商品并未获利,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博然公司却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出庭应诉。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海螺集团依法受让了“海螺”文字商标,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博然公司所使用的“海螺铝材、海螺、HAILUO”等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性使用,虽与“海螺”注册商标略有差异,但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博然公司辩称其销售的铝制型材具有合法来源,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经开区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芜湖博然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对芜湖海螺型材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螺集团、海螺型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4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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