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触刑律

安徽法制报 2018-05-14 11:29 大字

“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些人明知在禁猎期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是违法犯罪仍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葛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8月,葛某在宁国市中溪镇某山场安放了4个铁夹弓,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同年9月,葛某来到该山场发现1只黄麂被其安放的铁夹弓夹住,且已死亡,遂将该黄麂拿回家食用。案发后,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系黄麂,分类地位上隶属哺乳纲、偶蹄目、鹿科,为体型较小的鹿科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6年6月,宁国市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是哺乳动物、鸟类的禁猎期,陷阱、设套等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吊弓(含钢丝套、绳套)、铁夹等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黄麂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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