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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的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

安庆晚报 2017-08-05 11:53 大字

案件回放: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汪建国、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生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生力轻工制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中鼎橡塑制品公司主张保护的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此项认定于法有据,可以认定汪建国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侵犯了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商业秘密。至于中鼎橡塑制品公司上诉称生力轻工制品公司也侵犯其商业秘密,因汪建国将其所持有的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生力轻工制品公司的行为并不足以表明生力轻工制品公司知晓相关侵权事实,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汪建国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侵犯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正确。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赔偿数额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从商业秘密特点及证据法角度看,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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