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债务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需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如欲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可于2017年7月18日之前到本院民二庭报名参与竞争,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破产管理人资质证书;
4、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盛敏芳,联系电话:0563-4300033,4300032)
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债务人安徽飞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需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如欲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可于2017年7月18日之前到本院民二庭报名参与竞争,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破产管理人资质证书;
4、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盛敏芳,联系电话:0563-4300033,4300032)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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