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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诈骗助友销赃 数额巨大难逃刑罚

宣城日报 2017-04-28 06:01 大字

盗取微信、QQ账号,冒充公司领导指令财务人员向指定账户汇款,骗取金额后又分别汇至多张银行卡让他人取出,看似拙劣的诈骗手段却已骗取上百万元。2017年3月9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本案中的两名被告正是处于这条犯罪链的末端,帮助犯罪分子取出赃款。

邹某与张某均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初中毕业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2015年7月,邹某的好友“阿肥”(在逃、身份待查)冒用山东某公司董事长姚某的微信账号,指令该公司财务部长王某向其账户汇入人民币37万元,后“阿肥”将该37万元分别汇入邹某持有的六张银行卡中,让邹某帮助其取款。当日,邹某明知该款系“阿肥”通过诈骗所得,仍按照其指示,持三张卡取出158400元,并将剩余三张卡交由其好友张某,让张某帮助其取款,张某明知该款系诈骗所得,仍帮其取款209602元,随后,邹某将两笔款项交予“阿肥”并获取酬金。

获取丰厚的酬金后,邹某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更加积极的参与取款销赃的犯罪活动。2015年9月8日,卢某(在逃,身份待查)冒用宁国市某公司总经理石某的QQ号,利用上述手段骗取100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分别汇入邹某的九张银行卡中,邹某和张某取出钱后交由卢某并获得酬金6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5月,邹某与张某被抓捕归案。

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其中邹某涉案金额共计97万元,张某涉案金额共计52.885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分别判处两人罚金50000元、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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