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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采伐收购 采购双方同时受罚

皖南晨刊 2016-12-27 00:00 大字

本报讯(王水松 闫超 记者 汪鸣)近日,宁国市森林公安局狮桥森林派出所快速查处了两起涉林案件,其中一当事人罗某因滥伐林木受到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另一案件的当事人黄某因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亦被处以林业行政处罚,所非法收购的林木已被森林公安机关没收。

早在年月份,家住仙霞镇龙门村小龙坑组的罗某在办理了2立方米杉树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本组的常某将罗某本人位于“夹子里仰天坞”山场的杉树进行了采伐,所采伐的杉树一直放在山场内未运下山。今年6月份,罗某与自家婶婶朱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罗某负责将朱某位于“老叶坞”山场的杉树进行采伐,出售的木材款两人平分。随后,罗某请常某将朱某山场内的6株杉树进行了采伐,杉树也放在山场内未运下山。月,罗某与经营木材加工厂的黄某取得联系,欲将所采伐的杉树出售给黄某,黄某答应收购这些杉树,并讲好待杉树全部运到自己的加工厂后再谈价格。月5日上午,黄某雇请了龙坑六组张某用三轮车将罗某采伐并背下山的杉树装上车准备运到自己加工厂内,没想到被接到报警的狮桥森林派出所民警予以查获。

经林业技术鉴定,罗某所采伐的杉树材积3.立方米。罗某未按采伐证规定的数量超采伐证采伐杉树1.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罗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而黄某则在明知罗某只有2立方米杉树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其所采伐的3.立方米杉树悉数予以收购,其行为亦涉嫌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罗某和黄某作出了上述林业行政处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进行采伐。如果有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均属违法。森林公安民警希望广大林农朋友们从中吸取教训,采伐者做到凭证采伐,收购者做到合法收购,方能避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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