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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钱财弄虚作假 二次诈骗再获刑罚

皖南晨刊 2016-10-27 00:00 大字

宁国讯(肖世敏 李秀明)宁国的陈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再次重蹈覆辙,最终被宁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万元。

2014年1月,陈某已知自己经营的公司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却向承包工程的杨某谎称其经营的公司销售混凝土,与杨某达成销售混凝土的口头协议。随后,陈某来到宁国市一家混凝土分公司,谎称自己与他人承包的工地需要购买混凝土,双方达成购买混凝土的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混凝土公司分批向杨某运送价值271912元的混凝土,不明真相的杨某并未将该笔货款支付给混凝土公司,反而多次支付给陈某。诈骗钱款顺利到手,陈某变本加厉,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陈某多次以经营公司、发放工人工资、缴纳投标保证金、支付材料费等借口,骗取宣城市某酒店以及孙某、李某、王某、赵某4人钱款。

依据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宁国市法院日前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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