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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莴笋割伤手指 制止不当店家担责

皖南晨刊 2016-08-24 00:00 大字

宁国讯(彭俊)女子高某欲买莴笋又怕莴笋空心,拿刀切剁过程中,被卖方汪某出手制止,不料竟将自己砍伤。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汪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95.7元。

汪某在宁国市某农贸市场从事蔬菜经营,2015年11月7日中午11时左右,高某与丈夫夏某一起来到汪某摊位买莴笋,买前高某曾要求汪某切一截莴笋看看是否空心,汪某按要求切了一截,可高某还是不放心,就自己又拿起菜刀,准备切开莴笋一探究竟。

看着高某自作主张,汪某十分不满,并欲上前制止,谁料这一伸手,菜刀正好砍在高某拿莴笋的左手上,导致高某左手受伤,经医院诊断高某左食指切割伤。之后,高某诉要求汪某赔偿她的损失。

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未征得汪某同意的情况下切莴笋,在纠纷起因上具有过错;切莴笋过程中,高某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汪某在出手制止切莴笋过程中,明知高某持刀可能存在危险,未完全顾及对方的安全,贸然出手制止,高某的损害后果与汪某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他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对双方行为与高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进行分析,酌定汪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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