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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玩失踪 如何起诉他?法院可提请公安部门协查其下落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7-26 08:31 大字

[摘要]法院可提请公安部门协查其下落

■ 本报星级记者 王明存

曹光辉在宁国市胡乐镇洪门村经营一家五金杂货店,江西人龚光荣在他五金杂货店赊购了价值3.1万元的材料后突然失踪,曹光辉起诉讨钱,法院却以被告龚光荣地址不详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

据了解,2013年前后,胡乐镇洪门村实施新村庄建设项目。当年,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龚光荣,包工包料。 2013年、2014年,龚光荣在曹光辉的五金杂货店赊购了铁钉、水管等材料。之后,龚光荣与开发商产生矛盾,楼房未建成就跑路了,欠下曹光辉3.1万元材料款一直未付。

“龚光荣给我写了欠条。”曹光辉说,龚光荣欠款跑了,他于2014年到宁国市法院起诉对方。法院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决书,内容是: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经多方查证,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2015年他再次起诉,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

“龚光荣身份证号码我都有,户籍地地址也知道。不是地址不详,是法院怕麻烦,不愿办案。 ”曹光辉说,他非常不满。

曹光辉的代理人、法律工作者曹国宝介绍,法院根据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了三次传票,都“查无此人”,退回来了。退回的原因并非被告人拒签,如果拒签,法院可以拒签为由,进行审理。

“宁国市法院对曹光辉的案件非常重视,先后三次到宁国、绩溪等龚光荣可能上班的工地寻找,均没找到。 ”曹国宝表示,法院到银行调查了龚光荣的账户,可账户上没有资金。 “法院也没办法。 ”

被告找不到,法院就无法开庭审理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宁国市法院为何不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呢?曹国宝解释,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应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此材料必须由被告居住地的村、镇、派出所加盖公章。因案件标的额不大,他来回跑要花不少钱,派出所还有可能不给盖章,所以,他也没去开此证明。

此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宁国市法院可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请公安部门利用技侦手段查找龚光荣的下落。一旦查到,就可送达传票了,如果对方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可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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