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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得除权判决损害他人票据利益 法院判赔

皖南晨刊 2016-04-25 11:32 大字

宁国讯(付慧 汪克玲)2015年5月11日,宁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张某拿着一张面值为20万的汇票到银行要求付款,未料却被告知该汇票已被判决无效。感觉自己被欺骗,愤怒之下的张某将票据还给了原先持有人兰某。殊不知,一头雾水的兰某其实也是受害人之一。

2014年年初,某置业公司开出一张面值为2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后经流转,该汇票于同年10月31日被支付给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1日,该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交付给潘某,作为在潘某处购买废钢的预付款。潘某在当天又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交给兰某,从兰某处借款19万元,并向兰某出具说明载明:“此承兑汇票由潘某提供。此承兑总款共计贰拾万元整,此款十五天内归还,如不归还此承兑你作处理,具明人潘某。”2015年4月18日,兰某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宁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购车款,2015年5月11日,该汽车销售公司持票后欲到银行要求付款,于是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原来,潘某在收到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后,并未向该耐磨材料公司发货。2015年1月13日,该耐磨材料公司以案涉承兑汇票丢失为由向出票地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经审核后发出公告,2015年4月1日,公告期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之后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凭除权判决取得20万汇票款。

知道事情真相后,兰某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赔偿自己因票据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宁国市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思将案涉汇票交给潘某购买废钢,后因潘某未交付废钢,该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潘某之后善意后手的合法权益。现因宁国市某耐磨公司的申请,导致兰某所取得的汇票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兰某的票据权利未得到实现,因此遭受损失,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凭法院除权判决实际取得了案涉票据款项,应对兰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宁国市某耐磨材料公司赔偿兰某因票据权利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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