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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发票被拒告上法院 不属诉讼范围起诉被驳

皖南晨刊 2016-04-29 11:29 大字

宁国讯(付慧 汪克玲)支付工程款后却迟迟没人开具发票,多次索要发票未果后,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一举将对方告上公堂,然而,因发票及税收管理系行政权范畴,不属诉讼范围,最终该公司被驳回起诉。

2011年5月8日,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与宁国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经济开发公司将两栋商品房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同时约定双方凭完税发票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审计为10480885元,在支付工程款后,该经济开发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而该建筑公司在开具150万的工程款发票后拒绝开具剩余发票。眼见索要无望,该经济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宁国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开具并交付8980885元的发票。

宁国市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宁国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宁国市某经济开发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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