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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头儿”收学员12万元宣城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安徽商报 2016-01-28 02:12 大字

[摘要]宣城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刘媛媛)审判庭庭长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驾校教练收取学员现金并将其中部分送给考官和引导员……宣城日前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责任人均已受到处理。

○2012年至2013年,郎溪县十字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方明启收受工程建设承包人戴某和开发商李某等财物共计41850余元,其中现金5000元、购物卡6000元、高档烟酒26000余元及价值4850元苹果手机一部。方明启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至科员)。

○2014年至2015年,广德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许祚松审理4起案件中,收取案件当事人财物,其中现金5.2万元,超市购物卡2张共计2000元,中华香烟4条、五粮液酒4瓶、一箱茅台酒。另外,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许祚松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两次接受案件被告人亲属宴请。许祚松被开除党籍。

○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宁国市亚夏驾校教练原分队长汪立新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学员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为由,收受百余名学员现金12万余元。汪立新先后分多次将其中共计1万余元送给宣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心熊某,另9万余元分多次送给等其他考官及驾考引导员,其中2万余元据为己有。汪立新被开除党籍。

○2011年至2013年春节和中秋,泾县云岭镇财政分局局长徐志林五次收受服务对象泾县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左某购物卡5000元;2013年,云岭财政分局将2011年至2012年规费返还款返还给泾县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后,又收受其梦之蓝酒2瓶和中华香烟一条。徐志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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