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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再次滥伐林木领刑罚

皖南晨刊 2015-09-07 13:25 大字

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 汪鸣)近日,由宁国市森林公安局狮桥森林派出所侦破的一起滥伐林木案,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韩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6400元予以没收。韩某现服刑于宁国市看守所。

2014年10月份,韩某以人民币14000元和10500元的价格判买了王某和徐某两户位于中溪镇凤凰村大园里组“靠大汤坞”山场内的林木,并约定由韩某负责办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事项。同年11月份,韩某在持有松树立木蓄积71.67立方米、杂木立木蓄积11.3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贵州籍任某等四名砍工对上述山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出售。经鉴定:上述山场共被采伐松树立木蓄积为41.67立方米,被采伐的杂木立木蓄积为57.8立方米,共计超伐杂木立木蓄积46.47立方米。另查,韩某曾于2014年6月25日因滥伐林木,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作出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312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韩某曾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韩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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