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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字引来巨额官司

新安晚报 2015-07-11 12:15 大字

中年妇女徐某没有想到,自己随意一个签名竟然引来近百万元的财产官司,虽然案情最终被法官查明,但对徐某来说,吸取了一个大教训。

包某系宁国市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包某为朋友关系。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徐某介绍,2013年12月5日,包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章某借款13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归还期限。借条出具过后,章某见徐某在场见证,随即提出让徐某也在借条上签字的要求,徐某没有多想,就随意签上了自己的姓名。然而,徐某没有想到,自己就是那么随意一签,惹来了官司。

借款到期后,包某与该公司在归还了49万元借款后,其余80多万元经章某多次催要仍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章某将包某、公司以及作为“保证人”的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章某认为,徐某既然在借条上签了字,作为保证人,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徐某大呼冤枉,认为自己仅是在章某的要求下,在借条中签字,并没有对该借款进行保证的意思。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虽在借条上签字,却未注明担保人的身份,同时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阐述可以查明,徐某是应章某要求在借条上签字,即徐某在该案中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表示在借贷时没有明示,故不能认定章某与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徐某在该案中不应当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据此,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及包某归还章某借款80余万元。   付慧 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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