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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摔伤非“第三者”不享责任险

安徽法制报 2015-06-19 12:44 大字

远程送货不幸摔伤,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因自己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诉请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胡某系宁国市某物流公司押车员,黄某系李某雇佣的驾驶员。2012年6月25日,胡某应李某与物流公司的要求,随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从宁国到珠海格力电器公司交货。3天后,两人到达珠海格力电器公司卸货广场。当日下午1时许,卸货完毕后,当胡某在该车上整理盖货油布时,黄某突然启动该车,因重心不稳,胡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胡某被紧急送往珠海市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胡某左足损伤致残十级。另查明,该重型货车系李某所有,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由黄某负全部责任。

2014年4月,因巨额医药费与误工费长时间无人支付,胡某起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黄某、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宁国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健康权受到伤害,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侵权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某系在车厢内整理油布时,不幸摔下受伤。即事故发生的瞬间,胡某是处在“车上”而非“车下”,应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即使事故发生导致胡某身处“车下”,但不能改变胡某作为“车上人员”的身份,不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所以对胡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未尽谨慎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致胡某摔下受伤,应对胡某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黄某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胡某因身体权、健康权受损造成的损失9万余元。 ·付慧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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