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巨款超千万 无法偿还选择投案自首
宁国讯(付慧 许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高达1867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多处被逼要债,男子走投无路选择自首。最终,这名男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殷某创办了宁国市某食品厂,该厂运营初始,效益良好。2011年12月,为扩大再生产,殷某成立了宁国市某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投资资金,殷某通过其同学、同乡、战友等人向社会广泛扩散其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吸收存款的消息。截至2013年11月,殷某通过此种方式从汪某等80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867万元。后来,殷某所在的公司因运营不当一直亏损,而其吸收的公共存款也无力偿还。见长时间无利息可拿,汪某等人便四处寻找殷某索要存款,因屡屡被逼要债,无处可逃,殷某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宁国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考虑被告人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殷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殷某退赔其犯罪所得18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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