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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退出协议又借地他人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09-18 20:24 大字

[摘要]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个体经营户与同行约定退出预制板制造行业后,又将场地无偿借予他人生产预制板,是否构成违约?

陈老板是宁国市从事预制板制造的个体经营户,2012年3月份,其与同样从事该行业的应老板等个体经营户,签订了一份退出预制板制造业的协议。协议约定陈老板退出预制板制造行业,且其场地永久不得从事预制板生产经营活动,应老板等人给予其15万元补偿款。

协议签订后,陈老板确实再未从事预制板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4年3月份,从事预制板制造的郑老板向陈老板提出,自己因场地维修,希望可以短期租用陈老板的场地。陈老板心想反正场地空闲,就同意借给郑老板,也没有向其收取任何场地费用。从2014年3月22日开始至4月17日停产,郑老板在陈老板的场地上生产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对此,应老板等人认为协议约定陈老板的场地永久不能从事预制板的生产、经营,其将场地借给同样从事预制板制造的郑老板使用,虽不是陈老板自己再经营,但也对应老板等人的生意造成了影响,陈老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遂要求陈老板退还15万元补偿款,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陈老板表示,签订协议之后,自己再未从事预制板的生产活动,场地一直空置,借给郑老板使用,也是因郑老板找到他,自己更未从中牟利,且不到一个月的生产也不会给应老板等人造成损失。

宁国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陈老板自己并未使用该场地生产,但是将场地借给同样从事预制板制造的郑老板使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时签订协议的目的,构成了违约,应适当予以赔偿。但是陈老板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借用场地不到一个月,陈老板也表示愿意继续遵守协议的约定,故应老板等人的请求过高。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各让一步,陈老板赔偿应老板等人损失共2万元,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

·程律戴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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