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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 起诉被驳

安徽法制报 2014-06-06 20:46 大字

工厂员工在上班时不幸受伤,厂长陈某不是及时对员工进行赔偿,反而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宁国市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是宁国市某砂石加工厂的业主,邹某是陈某厂里的员工。2012年9月20日中午时分,邹某在加工厂做事时不幸被传送带卷入,致身体受伤,后被送入医院。 2012年1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构成八级伤残。邹某受伤后多次找陈某协商损害赔偿未果,便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6675元。 2013年1月22日,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邹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却未料2014年1月26日,陈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陈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所以这30000元应由该保险公司支付。

宁国市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宁国市某砂石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虽然为包括第三人邹某在内的10位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第三人邹某在内的10位职工,非陈某本人,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同时,截至本案庭审前,陈某并未履行一次性赔偿邹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的赔偿义务,而依其与邹某约定,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权利显然不能成立,故陈某作为本案原告提起保险合同诉讼,显属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 ·付慧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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