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相邻纠纷 依法化解

安徽法制报 2014-06-17 20:43 大字

“你的墙倒了,砸坏了我家房屋,你不赔我钱,就别想从我的地上走。”年过六旬的王老汉是这样对其隔壁加油站的老板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位于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的私营加油站,在筹建时,因需要建设的挡土墙,西邻王老汉的宅基地、菜地和竹园,加油站便通过当地村委会把承建挡土墙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王老汉,并在完工后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11年6月中旬梅雨季节时,挡土墙外墙体开始出现裂缝,加油站内的部分地基也出现明显深陷。2013年春天的一天晚6时许,挡土墙突然倒塌,砸坏了王老汉家的厕所、部分菜园地及部分砖土墙房屋。挡土墙倒塌后,加油站即将王老汉一家安置在加油站房屋内居住。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双方签订协议:王老汉同意加油站利用其菜地和竹园占道通行,进行清场和开挖基础,并约定双方签订正式赔偿协议后,方能动工修复挡土墙。同时,加油站向王老汉支付了青苗费500元。次日,经王老汉同意,加油站雇请挖机拆除了王老汉损坏后的房屋,并开始在王老汉的地基上修建支撑残余挡土墙的垛子。但在两天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王老汉先后两次阻止加油站施工。其后双方多次协商、调解,但均无果,加油站老板遂将王老汉告上法庭,要求排除王老汉对修建挡土墙的妨碍。

受案后,宁国市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到事发现场实地勘察后,确认加油站确有进行挡土墙修复和加固的迫切需要,且必须通过王老汉的土地,无其他出路。日前,宁国市法院作出判决:在加油站修复和加固倒塌的挡土墙时,王老汉负有提供道路通行和临时土地占用等相邻的必要便利的义务,且不得对施工行为造成妨碍。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团结互助的原则,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的限制,不得构成权利的滥用,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同时,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谈德军费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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