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擅拆他人房 赔偿理应当

安徽法制报 2014-05-20 20:48 大字

毫无预兆的,自己在农村的老房就这样消失不见,张某在得知详细情况后,除了惊讶,更多的是气愤。

张某在宁国市大村村有三间正房和一间偏房,自己因在市区工作生活,很少回农村的老房,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破损漏水严重,偏房已经倒塌。

2013年初,张某的舅舅操某(第三人)与朋友吴某相遇,吴某问操某有无旧房料卖,操某想到自己外甥张某的老房,便擅自做主告知吴某其外甥有旧房料卖。同年10月间,吴某打电话给汪某,向其介绍张某家的旧房料。汪某看过之后便与操某商定购买价格为2100元。 2013年11月7日,吴某、汪某带人到张某房屋处,此时操某正在山上做事,汪某与操某取得电话联系后便开始拆房。当天中午,操某办完事回家,见张某的旧房已被拆掉一大半,欲打电话告知张某此事,但未能联系上。后汪某将购买旧房料的钱2100元付给操某,操某收下后离开,汪某又付给吴某150元介绍费后继续拆房并将拆下的旧房料运走。当天下午4时许,操某打电话给张某并告知其老房已被拆除的事实,要张某回家拿钱,张某得知后立即驱车回家,却发现自己的房屋已不复存在。张某十分气愤并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后张某多次找到汪某、吴某要求赔偿均未果。 2013年12月13日,张某将汪某、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擅自拆除自己房屋的损失。在法院判决之前,操某将汪某给付的旧房料款2100元交于张某,张某予以接受。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汪某在未取得张某明确同意拆房情况下,擅自拆除张某的三间正房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900元;吴某作为介绍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汪某的拆除行为未予阻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张某人民币600元;第三人操某在未得到张某明确授权情况下,擅自做主,将张某三间正房的旧房料卖给汪某并收取其给付的旧房料款2100元。但张某在法院判决之前收取操某转交的汪某给付的旧房料款2100元,其行为应视为对第三人操某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故剩余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胡周平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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