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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摔倒致残索赔 法官调和

新安晚报 2014-05-31 09:19 大字

王某因右臂疼痛在宁国市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22日,主治医师对王某进行针灸术治疗完毕后,便将王某衣服穿好,送出治疗室,交于王某家属田某手中。在田某搀扶过程中,主治医师嘱咐田某出示治疗卡进行记录,田某在松手拿治疗卡时,王某由于重心不稳跌倒在治疗室外间水池旁,头部撞击到水池上,出现头皮血肿。随后,王某被送到宁国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王某右下肢损伤致残,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某认为康复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有护理义务,而医院并没有尽到护理职责,导致自己术后摔倒受伤,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而康复医院认为,王某是在家属的搀扶下摔倒的,医院对王某受伤没有故意,同时王某做的只是针灸术,医院没有搀扶义务,且医院在发现王某摔倒后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已先期垫付1万多元的医疗费。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宁国市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双方虽然分歧比较大,但有调和的余地。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康复医院支付原告王某2.8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付慧  孙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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